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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共产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陆娟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川组通【2008】75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党的组织和党员。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均应按时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党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本校的,应按时向原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六条 违反党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应同其他党员一样按时交纳党费。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支部大会做出决议后,在上级组织审批决议生效前,也应交纳党费。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可以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组织部报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党员应增强党性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生病住院、远途出差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之前,党支部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确定确为自行脱党行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发表意见。如本人长期外出不归不能出席会议或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会议,支部大会仍可讨论处理问题。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如认定属于自行脱党者,应做出除名的决定,支部大会的决定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教育督促党员按规定主动缴纳党费。每个党支部应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改保留的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基数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五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支部负责党费收缴工作的党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事。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党员交纳党费时,收缴人应当面按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交纳手册》上的栏目逐项填写清楚。党支部收齐党费后,应按月填写《成都工业学院共产党员党费缴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份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党费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一份留本支部备查。学校党委组织部收齐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后,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登记收缴清单造册。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初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全校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等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本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工业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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