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校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党政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公开学院信息,应遵循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依照国家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查、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学院形象声誉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其他院领导及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校工会、监察审计处、网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清单、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依法公开学院信息;
(三)在学院网站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专栏;
(四)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员工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的信息获取申请;
(六)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院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获取申请,配合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获取申请;
(六)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院各部门应当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公开的属性和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获取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按照《成都工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明确的条目及责任分工主动公开以下十类信息。
(一)学院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人事师资信息;
(五)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信息;
(八)学位、学科信息;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网络或信息交流存在传递困难的,可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申请单独信息传递服务,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学院内部事务中不宜公开事项的;
(三)涉及学院师生员工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主动按照相关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查;分管院领导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公开学院信息前,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报学院保密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采取符合其特点及相关要求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以及部门网站;
(二)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三)学院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四)学院规章制度汇编、学生学习生活指南、教学工作手册等;
(五)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
(六)学院新闻发布会、校内广播及校外电视、报刊、网络等;
(七)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采用前款第(六)项方式公开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职工或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学院申请单独信息传递服务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已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
(三)信息送达方式或传递途径。
第二十四条 本校师生提出单独信息传递服务申请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当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单独信息传递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单独信息传递服务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认为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第三方合法权益享有者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收到单独信息传递服务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提供单独信息传递服务,除按照四川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吸纳学院教职工、学生和校外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部门自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院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于10月底前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四川省教育厅。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提供单独信息传递服务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门或相关人员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档案馆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中心、科研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