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工业学院章程》《成都工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行政和相关职能机构名义对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各项表彰奖励应坚持以下总体原则:
(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
(二)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的原则;
(三)科学设置、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侧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一线的原则;
(五)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项表彰奖励应当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规范,评选结果充分体现先进性、典型性和时代性,并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科学的表彰奖励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对于做出同一先进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部门已给予表彰奖励的,学校一般不再重复表彰奖励,个别特殊奖项经学校研究决定,可进行配套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和学校编制外聘用教职工。以高层次学术团队、外聘教授等形式聘任的人员完成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类别
第七条 综合类评奖
学校综合类评奖是指学校党委、行政对年度工作表现优秀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综合考核表彰奖励。综合类评奖主要涵盖广泛的业务工作范围,是校内最高层次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党建类评奖
学校党建类评奖是为进一步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设置的专门评奖类别。
第九条 教学类评奖
学校教学类评奖是按照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平等竞争、树立典型的评奖原则,奖励我校教学(含实验教学)成效显著,以及在学科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或教学科研单位(团队)。
第十条 科研类评奖
学校科研类评奖是为调动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对重要科研成果和在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以提高学校科研质量和水平的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队伍类评奖
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类评奖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工作队伍在学生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激励学生工作队伍认真履行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的评奖活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校级各类各项评奖由牵头部门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原则上综合类、教学类、科研类、学生工作队伍类每1-2年评一次,各牵头部门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启动评选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研究审定,原则上于9月教师节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党建类评奖原则上每两年评一次,牵头部门原则上于当年5月底前启动评选程序,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于当年7月1日前进行表彰。表彰仪式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应本着隆重、节俭的原则进行,杜绝不切实际讲排场、铺张浪费的现象。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可根据具体业务工作或本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设立具体业务类或本单位内部表彰评奖项目,由牵头部门(单位)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自定评奖程序,所评奖项不纳入学校层面的表彰奖励范畴。
第十四条 推荐拟表彰奖励对象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事迹材料弄虚作假的现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奖金: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表彰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当年,获奖者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获奖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撤销奖励,由评奖牵头部门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要切实提高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对在表彰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推荐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纪监审处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表彰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成都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