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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陆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提升科研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高校综合改革提升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支撑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16〕10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7〕9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内各单位及各级研究中心、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基金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的经费和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的经费。各类学校自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以成都工业学院为法人单位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合同(含协议,下同)形式约定进行有关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让)、咨询服务或其他有关活动等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科研、计财、国资、实验设备和纪检监审等部门分别按部门职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其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科研经费监管的主要责任。教学科研单位应掌握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立项情况,根据学科建设和项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和报销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学校及上级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初审项目经费决算,配合计财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计财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帐后,各项目负责人遵照有关文件精神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需要制定经费预算,填写经费使用登记薄。登记薄是项目结题决算的依据之一,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并如实记录每一笔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计财和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到校经费,审核经费预算,下达项目经费财务预算。每个项目科研经费独立建立经费使用编号。

第十条 项目结题需要出具科研经费决算和审计意见的,项目负责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计财和监审部门提出审查、审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配套

第十一条 获得各级纵向经费的项目,学校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研究的经费配套保障,配套经费以到校经费减除设备购置费、外协费等划转校外的经费后为计算基数。配套原则如下:

1、国家级基金项目按资助经费总额的 1∶1配套;原则上自然科学类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类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省部级基金项目按资助经费总额的 1∶0.5配套;原则上自然科学类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类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其他各级各类纵向项目中,确属学校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需要的重点项目,经评审,可按照不高于省部级项目标准进行配套。对学校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经评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配套金额。

4、我校作为非第一单位申报的纵向项目,配套经费按照排名依次递减,递减标准为: 0.6(第2)、0.4(第3)、0.2(第4)、0.1(第5),排名第5以后不予配套。

按照项目发布单位要求,必须以企业为第一单位联合申报的,学校在排名第二时视同排名第一予以配套,其余排序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配套经费原则上不得与被配套项目混合使用,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要求,结合项目负责人研究领域另行立项使用。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的确定程序为:科技处审核后提出配套建议,主管校长批准后列入次年科研经费预算,预算下达后组织配套经费项目申报。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或合同是项目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其中直接经费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1-10款: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购买按学校国资和实验设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因科研所购置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U盘、硒鼓等)等费用在本科目列支。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支付的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必要的图书购置费,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费等,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发生的调查(包括田野调查、委托调查公司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5.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和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的管理开支标准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管理和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8.劳务费: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分为以下类别:

在纵向项目中,劳务费原则上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在纵向项目中,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允许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有工资收入成员的劳务性费用的,可以按规定编入劳务费预算。

在横向项目中,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9.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减半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0. 其它专项业务费:是指代扣科研项目经费应纳税款、支付给项目协作单位的科研协作费、项目研发中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机械设备等费用,以及与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费用。

11.间接经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在编制预算中间接经费分为绩效支出(即人员费用)和管理费。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及相关辅助服务人员的项目研究、服务补助支出。

管理费是指学校统筹用于组织学校的项目调研、项目论证、项目申报、项目答辩、项目结题与鉴定、专家咨询、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的补助支出。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1.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1)主管部门有管理规定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按主管部门管理规定进行预算编制。(即: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按《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四川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编制等)

(2)主管部门没有管理规定的国家级常设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参照《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主管部门没有管理规定的地方政府常设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编制。

(3)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了经费预算的纵向项目经费,按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执行;计划任务书(合同、协议)签订时,未书面确认经费预算而需重新编制经费预算的纵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报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4)学校自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时,只预算直接经费,不预算间接经费,直接经费的范围见本办法第十五条1-10款。

2.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横向项目的经费预算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按有利开展工作的原则,适度从简。

协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约定的,在扣除学校管理费后,从其约定。协议合同中对费用支出无明确要求的,应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编制预算,直接经费的范围见本办法第十五条1-10款,学校计提的管理费编入间接费用中管理费一栏。

3.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

间接经费预算按绩效支出(即人员费用)和管理费科目编制。

(1)纵向项目

上级部门有规定的,间接经费按有关规定编制。

上级部门无规定的,以及尚未采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模式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40%。

间接经费中管理费的编制:上级部门有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上级部门无规定的,以及尚未采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模式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用后的20%编制。

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的编制:间接费用中扣除管理费的剩余部分作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管理使用。

(2)横向项目

横向项目间接经费为学校计提的管理费,按实收横向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方式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6%;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4%;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的调整

1.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在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计财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横向科研项目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预算调整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协商订立经费调整预算表,并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列入原合同中,同时交科研和计财管理部门备案。

3.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科研、计财部门审核。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应遵守《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外拨经费的支出

1.外拨经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在项目申报时,或者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与成都工业学院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签订正式合作研究合同(含外协,下同)而必须划拨的合作科研经费。外拨经费必须在预算中编制说明。

2.外拨经费在执行前必须与成都工业学院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签订正式合作研究合同,且合同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3.申请外拨经费支出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项目合作(外协)合同、合同约定的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

(2)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绩效支出除外)报销审批程序:独立建立项目经费编号的科研项目,单笔支出在4000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4000至10000元(含)以下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的教学科研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10000至50000元(含)以下的还须经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字;超过50000元的支出,在上述流程基础上,还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支出审批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OA系统填写《科研项目劳务费用发放单(校内人员)》,经项目依托的教学科研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科技管理和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学校计财部门办理支出手续。各类学校自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校内人员劳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绩效支出审批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OA系统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单(校内人员)》,经项目依托的教学科研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科技管理和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学校计财部门办理支出手续。

第六章 结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存是指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五条 纵向项目财政专项经费的结余经费在1年内由原项目组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1年后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超期不结题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研究,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其他纵向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其结余经费由项目下达单位按规定收回;项目下达单位无明确收回要求的,由学校收回。

第七章 绩效发放

第二十七条 从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发放的绩效支出(即人员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允许从科研项目直接经费发放给科研人员的劳务费、从间接经费发放给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即人员费用)以及从间接经费的管理费中开支的专家咨询费、课题论证答辩费等费用计增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八条 纵向项目绩效支出分两阶段发放。在项目正常执行期内,绩效先发放80%。正常结题且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者,结题后再发放绩效的20%;凡是延期结题的,获得优秀、良好评价者可再发放绩效的20%,获得良好以下评价者只能再发放绩效的10%,其结余的绩效纳入到学校项目管理费中统筹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及以后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按本办法管理。2017年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都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3〕64号)文件中关于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截止2017年1月1日未结题的横向项目经费可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精神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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