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财库【2012】23号)精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支取和使用,规范和加强学院公务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方便职工公务用款,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07〕25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将《成都工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成工院〔2012〕24号文)进行适当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一章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院教职工以个人名义与公务卡发卡行签订申请协议,学院审核,银行开卡,并将公务卡信息纳入四川省财政厅“金财”系统中管理,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原则上为学院在职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由计财处组织全院教职工向开办行申请办理。新进和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部门审核后报计财处办理。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根据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规定,由持卡人自行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计财处。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5万元。
第五条 公务卡用于学院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六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必须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业务中的债权债务,经计财处确认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使用范围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含《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18种费用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在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区,单笔金额在2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条 涉及结算目录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结算业务规定如下:
1.由经手人写出详细说明,说明包括消费时间、地点、无法刷卡原因。
2.单笔费用在200-500(含500元)元未能使用公务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并由财务部门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后予以报销。
3.单笔费用在500-1000(含1000元)元未能使用公务卡,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签字审核,并由财务部门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后予以报销。
4.单笔费用在1000元以上未能使用公务卡,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审核,并由财务部门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后予以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则
第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学院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经费支出,规范公务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索要和保存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学院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
4.因持卡人保管不慎、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公务消费。
6、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在消费一周后(财政资金支付平台在消费一周后才能反映消费情况),免息还款期前10天,凭消费的原始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因无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财务初审人员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通过输入“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等基本信息,查询交易真实性。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借款及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报销封面单,并同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经计财处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不再向持卡人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帐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计财处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持卡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院后再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工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成都工业学院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说明
成都工业学院
2014年10月31日
主送:各系(部)、处(室)、中心
成都工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一:
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目录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专用燃料费 |
指单位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的油料支出。 |
16 |
委托业务费 |
指单位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
17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8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附件二:
成都工业学院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说明
年 月 日
1、 消费时间: 2、 地点: 3、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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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注意事项:按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金额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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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公务卡结算金额:200-500<含500>元 |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金额500-1000<含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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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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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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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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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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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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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公务卡结算金额:1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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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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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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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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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财务副院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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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报销时此结算说明表作为报销附件。
2、此结算说明表一式两份,部门、计划财务处各存一份。